(2016)苏0116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屠本华诉被告徐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本华,徐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337号原告屠本华,女,1950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永林,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居民,地址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本华诉被告徐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本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本华负担。审判员 王启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