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73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庄文明,金坛市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卞荣保,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