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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与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艾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艾志,毛友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865号原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乡仪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671205-8法定代表人孙庆军,经理。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德保,经理。被告许艾志,男,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毛友伟,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艾志、毛友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4元减半收取3907元,由原告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人民陪审员  霍聪聪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向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