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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兵则诉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永斌、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则,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永斌,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345号原告:王兵则,男,49岁。委托代理人:贾丽,长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军,长治县韩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英雄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斌。被告:张永斌,男,48岁。被告: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讨明,村委主任。原告王兵则诉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张永斌、长治县西池乡河头村民委��会(以下简称:河头村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原告诉称2011年4月经河头村委牵线组织,原告王兵则与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0.81亩耕地流转给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经营蔬菜大棚,流转费每年每亩650元,流转期限17年。被告河头村委作为牵线单位在流转合同上盖了章。自2014年起,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甚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斌以个人名义将大棚转让给他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恢复耕地原貌;2、判决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2015年度流转费1053元,及赔偿复耕土地期间减产损失397.18元。另查,原告王兵则与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向乡镇承包合同管理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处理,当事人对乡镇仲裁机构调处不服,可以向县级承包合同管理仲裁机构申请复议仲裁;当事人对县级复议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则与被告长治市农能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并要求支付欠付的土地流转费。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仲裁机构处理,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诉。该约定即双方解决纠纷的程序,据此约定原告不得直接诉至法院,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兵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翠萍审判员  崔阿勇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