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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书旺、李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书旺,李国民,李民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040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社理事长。被告李书旺。被告李国民。被告李民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书旺、李国民、李民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书旺、李国民、李民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曹英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