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端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玉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玉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路与北环路口西侧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刚,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总经理。峰被告: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杰村。法定代表人:王玉社,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玉社,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玉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经查,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冠以任丘市铁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称的法人已不再存在。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兰海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2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471元。审 判 长 李永军审 判 员 马立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