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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先兑与周德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先兑,周德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先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德珠。再审申请人周先兑因与被申请人周德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01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先兑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周先兑在与周德珠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其垫付了9035元,但周德珠至今拒不返还。周先兑为此诉至法院,但法院却强行改变案由、诉请、事实及理由,将返还垫付款改变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周先兑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曾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起诉至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周先兑主张的返还垫付款问题,在该判决中已作出处理,即“周先兑要求扣除其垫付的相关费用的请求,因其陈述需扣除的费用均是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前已经发生,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周先兑又于2014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该垫付款,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348号民事裁定,认定周先兑的诉请已经生效判决作出处理,遂裁定驳回周先兑的起诉。现周先兑再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上述垫付款,因该诉请已在前述案件中主张过权利,均属同一事实及理由,均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裁定认定周先兑系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先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先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开元审判员  龚 璟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