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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金红与河北经贸大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红,河北经贸大学,邓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红,河北经贸大学教师。被执行人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47号。法定代表人纪良纲,该校校长。第三人邓明发,河北经贸大学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106号5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徐金红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