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金红与河北经贸大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红,河北经贸大学,邓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徐金红,河北经贸大学教师。被执行人河北经贸大学,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47号。法定代表人纪良纲,该校校长。第三人邓明发,河北经贸大学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106号5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徐金红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