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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7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聂胜鹏与曹于红、张桂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胜鹏,曹于红,张桂玲,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23-1号原告聂胜鹏,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威、翟振振(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于红,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玲,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本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胜朋与被告张桂玲、曹于红、商丘海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国华独任审理,原告聂胜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胜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聂胜朋承担。审判员  丁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金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