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刑初28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洪奇,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通钢运输处调度员,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振福,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通钢运输处调车员,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安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通钢运输处调车员,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秋泉,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通钢运输处调车员,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华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盗窃一案,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24日以吉通二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影、助理检察员张健、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1日至12日间,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两次窜至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炼泥浆房,采用收据切割手段,盗窃废弃电缆共181公斤,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430元。案发后,被盗电缆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于2016年1月11日至12日期间,先后两次窜至通钢公司二炼泥浆房,用收据切割盗窃废弃电缆181公斤,经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电缆价值人民币5430元,所盗物品已返还被盗单位。认定上述事实,经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宣读、出示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四人于2016年1月11日至12日期间,在二炼泥浆房内,盗窃电缆181公斤的经过。二、证人刁某兴、窦某龙证言证实其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四被告人在扒皮不知从哪偷来的电缆,旁边还有已经扒好的紫铜,并报警的经过。三、价格鉴定结论书,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通市价鉴字【2016】1-0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根据市场价格认定所盗物品价值5430元。四、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及四被告人切割下来的电缆及扒皮的紫铜的情况。五、书证户籍查询单,四被告人的相关情况。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四被告人在扒皮盗窃电缆时被当场抓获。东华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所盗电缆不是正在使用的电缆,属废弃电缆。4、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所盗电缆已被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四被告人均不持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但是鉴于本案中,四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分主次,故不予划分主从关系。四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转移至其工作的调度室藏匿,在给电缆扒皮的过程中被抓获,赃物并未转移出通钢公司保卫处的监管控制范围,系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洪奇、宋振福、安军、王秋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盗物品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洪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二、被告人宋振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三、被告人安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四、被告人王秋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通过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金玉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范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