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袁一鸣与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一鸣,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袁一鸣。被执行人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陆擎天,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一鸣与被执行人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袁一鸣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3楼139、140号商铺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在袁一鸣名下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3楼139、140号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在袁一鸣(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