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刘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253号原告王胜利,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淑娟,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刘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淑娟之夫魏颖所有的豫A×××××奔驰小型轿车一辆,并以担保人穆群立所有的豫A×××××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魏颖所有的豫A×××××奔驰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穆群立所有的豫A×××××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王胜利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