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牛某诉包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红,包仁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72号原告牛桂红,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包仁露,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胥光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桂红与被告包仁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桂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桂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牛桂红负担。审 判 长 黄庆宇人民陪审员 王秀艳人民陪审员 姜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