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6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正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秀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