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孟宪通与孙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通,孙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76号原告孟宪通。被告孙宁。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宪通诉被告孙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宪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通撤回对被告孙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孟宪通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