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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孟宪通与孙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通,孙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76号原告孟宪通。被告孙宁。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宪通诉被告孙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宪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宪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宪通撤回对被告孙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孟宪通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