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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抗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娥子、张杰兵等与马娥子、张杰兵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娥子,张杰兵,赵洪伟,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2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娥子。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杰兵。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洪伟。申诉人马娥子与被申诉人张杰兵及原审被告赵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2012)石民再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娥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1月6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304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