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鄢西定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西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西定。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西定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鄢西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鄢西定采用翻墙爬窗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三盈村(祥和路)49号被害人顾某乙家中,在三楼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高仿古驰牌手提包一只、苹果牌保险箱一只,内有各类手表、金器、挂件、玉佩、项链、银币、钻戒、港币、澳元、韩元等物,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2622元。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鄢西定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顾某乙损失人民币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鄢西定表示谅解。原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鄢西定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人鄢西定上诉称,其所窃得的手表应是假的、高仿的,记得当时在保险柜内有购买发票,在香港买的,价格为7500元,鉴定结论认定该表价值20余万元其不认可,白金900钻戒和翡翠戒指的价格鉴定亦过高,请求重新鉴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为其退赃,被害人亦表示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应不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鄢西定盗窃的事实,有被害人顾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鄢某、顾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撬棍、螺丝刀、手套、扳手,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汇率折算表,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情况说明,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上诉人鄢西定的前科材料及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鄢西定亦有供述在案,所供相关情节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上述证据,原审已予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人鄢西定提出所窃财物中的手表、钻戒、戒指的价格鉴定过高,其中手表是高仿的,经查,(1)上诉人鄢西定窃得被害人2只手表,其中1只是仿伯爵手表,另1只是卡地亚手表,2只手表在案发后均追回,此外,被害人被窃的铂金钻戒、戒指等财物亦基本被追回。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实物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合理,其中1只仿伯爵手表系按照仿表鉴定。(2)上诉人鄢西定提出钻戒、戒指等鉴定价格过高,未提出理由,此外,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对鉴定意见均表示无异议。故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鄢西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20万元以上的财物,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鄢西定有自愿认罪及退赃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原判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体现;上诉人鄢西定盗窃数额近40万元,且系入户盗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原判在法定刑幅度内,综合考量上述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上诉人鄢西定作出的量刑适当。故上诉人鄢西定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为其退赃,被害人亦表示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应不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由,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足,对其提出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沈亚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