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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95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审判员  张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