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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522号原告韩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