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522号原告韩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于永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