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栾秋华,胡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栾秋华,女,汉族,1955年7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家俊,男,汉族,1948年12月27日出生。栾秋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价格85万元,并采取竞买的方式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不当,我要求法院考虑我的实际问题,对涉案房屋实物分割。请求法院再审本案。胡家俊提交意见称,一审中双方对涉案房屋协商的价格是850000元,我已经支付了450000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涉案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在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房屋价值为850000元。栾秋华在一审中要求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但又拒绝支付房款。一、二审法院在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基础上判决胡家俊给付栾秋华450000元,已经兼顾了栾秋华的权益。栾秋华提出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栾秋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秋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夏绪敏审 判 员 王元成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