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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龚洵贵与黄文荣、黄付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洵贵,黄文荣,黄付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964号原告龚洵贵,男,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332。被告黄文荣,男,壮族,住广西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851。委托代理人赵文敏,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付坚,男,住广西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1833。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周文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洵贵诉被告黄文荣、黄付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黄文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洵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东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