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54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3月1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义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