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1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伟盛钢模钢管租赁站与吴良俊、王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伟盛钢模钢管租赁站,吴良俊,王素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1106-1号原告苏州市伟盛钢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白洋湾新城村。法定代表人蔡伟忠,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道俊,响水县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良俊,居民。被告王素平,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建,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伟盛钢模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吴良俊、王素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伟盛钢模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王素平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蒯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