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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来花与李国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花,李国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王来花。被告李国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地址:临朐县朐山路山水文苑沿街9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花诉被告李国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花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王来花负担。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