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季春。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2号。法定代表人,刘启业。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的铁矿32000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查封、拍卖其财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拥有存放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新宏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的铁矿32000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译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昀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