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彭爱强与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赵芹、马振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强,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赵芹,马振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彭爱强。被执行人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芹。被执行人马振太。申请执行人彭爱强与被执行人湖北鲁光水泥有限公司、赵芹、马振太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7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爱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线索。现申请人彭爱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尹 勇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杨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