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子林与成珈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林,成珈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062号原告李子林,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乔海峰,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珈萱,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林诉被告成珈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林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子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瑞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