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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孙春晓、马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孙春晓,马秀珍,宿平,姜在修,宁秀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9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代表人逄焕波,支行长。被告孙春晓,农村居民。被告马秀珍,农村居民。系被告孙春晓之妻。被告宿平,农村居民。被告姜在修,农村居民。被告宁秀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孙春晓、马秀珍、宿平、姜在修、宁秀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春晓、马秀珍、宿平、姜在修、宁秀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