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兆山与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山,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518号原告李兆山。委托代理人吕振旭,莱西市南墅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法定代表人刘合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兆山与被告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作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山的委托代理人吕振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原告以公开投标的方式承包了被告浆砌水渠及亮化工程,工程总造价为7880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已给付原告33000元,尚欠45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58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乙方)承包被告(甲方)一事一议项目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工程名称浆砌水渠及亮化;工程造价78800元人民币;工程结束之前资金全部由乙方垫付,工程结束后,经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30%工程款,剩余部分年底付清;施工日期:2013年6月10日至7月10。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9400元,尚欠394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日庄镇经管站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一事一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39400元,尚欠39400元,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94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兆山工程款人民币39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莱西市日庄镇南埠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伟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