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金马与郭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马,郭红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045号原告王金马,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红彬,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马诉被告郭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马之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王金马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