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初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初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初某,女。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初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姚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高某某、初某、某某公司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986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执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国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