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仝秀山、李义、徐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仝秀山,李义,徐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真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资产保全。被执行人仝秀山,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207241977********,现扶余市三岔河镇石头城子村3社。被执行人李义,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223031964********,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郊小*号村3社。被执行人徐文华,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2207241984********,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号村3社。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仝秀山、李义、徐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扶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仝秀山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