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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杨成贵、李运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杨成贵,李运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周立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一容,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成贵,男,汉族,电白区人,经商,住茂名市茂港台区。被执行人李运连,女,汉族,电白区人,无业,住住茂名市茂港台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成贵、李运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成贵、李运连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74026.19元及利息40296.2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17日止,自2015年6月18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3.4%计至还清款项时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3.4%计收复利)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17元及执行费70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2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明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