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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鞠凤淑、鞠学超与鞠学军、马秀成、刘贵青确认合同效力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凤淑,鞠学超,鞠学军,马秀成,刘贵青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253号原告鞠凤淑。原告鞠学超。被告鞠学军。被告马秀成。被告刘贵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凤淑、鞠学超与被告鞠学军、马秀成、刘贵青确认合同效力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凤淑、鞠学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凤淑、鞠学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凤淑、鞠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鞠凤淑、鞠学超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