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1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6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男,1991年7月13日,于2015年1月7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1在本市海淀区索家坟小区13号楼2单元101室,虚构事实,使用虚假身份,以出租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周×人民币6400元。经被害人周×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7日在本市西城区如意里9号楼下将被告人王×1抓获。现被告人周×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1的供述、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王×2、徐×的证言,租房信息截图,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1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现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