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财保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斌与蒋孝达、郭培芳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斌,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财保00005号申请人:杨斌,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蒋孝达,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郭培芳,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郦福灿,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村213号。被申请人:刘颖剑,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斌与被申请人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杨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5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塔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财保00005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我院关于审理申请人杨斌与被申请人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的(2016)浙0681财保0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对登记在被告郦福灿、刘颖剑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委会21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F0000079247、F0000079248号。二、对登记在被告刘颖剑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玉龙山庄5幢B-302室、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F000000524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6)浙0681财保00005号杨斌:你(单位)与被申请人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9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蒋孝达、郭培芳、郦福灿、刘颖剑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对登记在被告郦福灿、刘颖剑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詹家山居委会21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告刘颖剑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玉龙山庄5幢B-302室、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届满日为2019年4月17日。承办人签名: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签名:2016年4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