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与姜金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姜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12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被执行人姜金杰,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姜庄乡姜庄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申请执行姜金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