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依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赵修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赵修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587号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A-42。法定代表人朱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振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赵修安,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修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依安蓝天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宝代理审判员  刘佳人民陪审员  高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