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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龚小平与被告李光中、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小平,李光中,李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205号原告龚小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被告李光中,曾用名李纲军,男,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被告李文涛,男,汉族,住新邵县龙溪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平与被告李光中、李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龚小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龚小平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