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黄东海与麻浩珍、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海,麻浩珍,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193号之一原告:黄东海。委托代理人:邵义,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浩珍。被告:胡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海诉被告麻浩珍、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海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1666元,减半收取408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黄东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杭 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