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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辽0321民初75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法定代理人:何万来,男。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口角、吵架。2016年4月13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经审,被告何某某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表示同意与原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自愿和解离婚;二、被告何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经济补偿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阚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