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179号原告汤某,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江某,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汤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汤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