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8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阜新市新邱区森源物资经销处与辽宁宜康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新市新邱区森源物资经销处,辽宁宜康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辽0181民初1479号原告阜新市新邱区森源物资经销处,地址阜新市新邱区。负责人郭祥男,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窦学亮,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辽宁宜康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张俊安,系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市新邱区森源物资经销处诉被告辽宁宜康保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新市新邱区森源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3.00元,减半收取113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志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雨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