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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清刚、于清丽与被告姜俊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刚,于清丽,姜俊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873号原告于清刚,男,198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于清丽,女,197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姜俊有,男,196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于清刚、于清丽与被告姜俊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刚、于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