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清刚、于清丽与被告姜俊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清刚,于清丽,姜俊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873号原告于清刚,男,1982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于清丽,女,197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姜俊有,男,1963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于清刚、于清丽与被告姜俊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刚、于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