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映敏与陶敏锋、蓝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映敏,陶敏锋,蓝晓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104号原告:陈映敏,农民。被告:陶敏锋。被告:蓝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映敏与被告陶敏锋、蓝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映敏负担。审 判 员 张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