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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于洪珂、张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于洪珂,张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130号原告:张伟,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于洪珂,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洪升,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于洪珂、张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洪升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洪升在中国农业银行黄骅支行吕桥分理处的存款120000元(账号:62×××63)。冻结期限: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