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孟欣与张正一、孟凡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欣,张正一,孟凡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967号原告张孟欣。被告张正一。被告孟凡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欣与被告张正一、孟凡梅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孟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孟欣负担。审 判 员 马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媚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