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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孟欣与张正一、孟凡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欣,张正一,孟凡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967号原告张孟欣。被告张正一。被告孟凡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欣与被告张正一、孟凡梅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孟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孟欣负担。审 判 员 马荣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媚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