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初4603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