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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初4603号原告张某,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佳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