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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柏万青与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万青,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251号原告柏万青,女,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徐亚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佳,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梦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万青诉被告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万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柏万青负担。审 判 长  王睿审 判 员  徐进人民陪审员  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