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柏万青与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万青,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251号原告柏万青,女,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徐亚琴,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佳,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梦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万青诉被告弥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万青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万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柏万青负担。审 判 长 王睿审 判 员 徐进人民陪审员 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