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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914号原告郭某,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某,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百度搜索“”